在宋代祭悼词中,词人的自悼情感的体现是非常明显的。在经历了爱人失去后的情感埋葬过程后。祭悼者身心受到强烈创伤。不免流露出身世凄凉和人世沧桑之感。这种自悼成分。使祭悼作品更添了凄切感染之感。
对于现代殡葬活动而言,人们基于情感的因素,也会承认着“灵魂不死”观念。但随着科技意识的提高,尤其是殡葬职业养成走上学校教育的讲台后,人们对死者的哀悼形式如讣告、防腐整容、向遗体告别、追悼会、致悼词、送花圈挽联、出殡送葬、安葬、祭拜等环节就不再具有太多的神秘性了。我们完全可以将现代殡葬服务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在业界与社会沟通的环节上达到一种开放的境地,形成为良性的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容纳和尊重的关系。但是,这有点过于理想化,从殡葬服务在清明节前后的尴尬境地来看,殡葬服务的过程、方法、产品等等,很大程度上依然是带有无限的神秘性!这种神秘性的根源有二:一是公众不愿意了解。因为殡葬活动总是悲剧性的,每个活着的人都不愿意去主动接触殡葬(除了业者或情非得已),这就形成了殡葬行业即使有心提供“阳光服务”,但也难以普照到公众的关注视角。二是行业不愿意“阳光”。这可能就是更大的问题,因为一“阳光”,就意味着被监督,而这恰恰是很多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葬的主管部门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只要一天没有阳光殡葬活动的产生,就永远不会消饵业界与社会彼此之间因不沟通、不想沟通而造成的深深隔膜,这也是“清明节令病”产生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对彼此都是莫大的伤害。
在当今中国处于发展中的社会态势和经济水平下,建立起适度而普遍的殡葬服务,应该是非常迫切的、化解“清明季节病”的关键一步。在“适度而普遍”的前提下,应该包含着两层这样的意思:一是在受惠项目方面,应该实现基本服务全免费。从中国的传统与现实情况出发,科学设计基本服务项目,例如“无障碍治丧通道”、“公益墓地”、“公益骨灰堂”等,也就是保障每个人都不会出现“理丧有乏钱之忧”、“下葬无尺寸之地”的困局;二是在受惠对象方面,应该实现国家公民全覆盖,从国家政策层面而非地方个别层面上予以保障,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这种适度的公益丧葬,而不只限于发达地区或特殊地区。
〔摘要」中国民政领域的殡葬服务,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在每年清明节到来之际,总是广受社会关注,其中不乏诸多批评,此种批评已然具有节令性发生之特征。文中为探究此中缘由并解决问题,提出了公益殡葬、阳光殡葬、情感殡葬、科技殡葬、法制殡葬的概念,以期能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定期补助对象死亡,民政部门给予丧葬补助,这是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终极关怀”,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民政工作业务上的具体体现。但是,目前这种“终极关怀”的对象还不够周全,据调查:在民政部门发放定期补助且无工作的对象共有十七类,仅有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类对象享受死亡后的丧葬补助,其他十类对象均未列人发放丧葬补助之列。实施这种不周全的丧葬补助政策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予以改进。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传统的殡葬方式存在许多弊端,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殡葬行业必须与时俱进地改革,然而殡改实质是消隐以往旧有伦理规范并建立新的约束机制及伦理准则。新的伦理准则与约束机制的建立不是一蹦而就的,需要从每个相关者及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深人研究并做出合理规制。当前,只有在生态环境观引导下,让群众转变传统观念、倡导生态殡葬方式,打破殡葬服务市场垄断、建立竞争市场机制,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制法规,我们才能逐步改善乱埋乱葬的局面,创建更加美好生态环境,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殡葬行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行业,其实行前置审批制度,市场准人门槛很高,从而导致其他社会资本被人为地拒之市场之外,形成了殡葬行业区域性垄断的市场结构。缺乏竞争的殡葬服务部门无力更新基础设施及采用环保技术,同时不断推高墓地及殡葬用品价格。目前,殡葬服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部分服务人员职业意识、专业知识及服务礼仪知识极度匾乏;殡葬服务部门缺乏人性化服务,不能充分考虑丧者家属心理与需要的衙门化现象时有可见。殡葬服务部门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无论是在殡葬基础设施与环保火葬技术投人上还是在殡葬服务质量上存在改进动力不足情况;这显然有悖于创建和谐社会大局,更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要回答‘坟墓受到有效监护的真正受益者是谁”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澄清“死者应否是人权主体”这一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接下来还需要弄清死者所享有的权利究竟是什么。截至目前,在各种世界性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均没有关于死者的规定。在中外人权学者的视野中,人权的特殊主体已经从胎儿扩展到了植物人、冷冻人、未来人(后世人)甚至动物,但死者在人权法中的应有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关注。
有宪法学者认为,保护坟墓的完好和安全,是保护死者后代之“人格尊严’下的重要内容;是对死者后代之“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和“准财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着某些值得商榷之处。第一,保护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就是保护死者后代的人格尊严,这种说法强调了后代与死者坟墓之间的关联,但忽略了坟墓对于死者的独立价值,也忽略了死者相对于其后代的独立性。其实,侵犯死者坟墓之完整性,首先是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其次才是其后代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在较少的例外情况下,死者后代可能会认为,侵犯死者坟墓之完整性的行为,并没有侵害自己的人格尊严,而是侵害了自己的其他权益。第二,保护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就是保护死者后代的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这种说法不够严谨。后代对死者的祭祀仪式以及表达尊崇之情的其他方式,不必一定要借助于坟墓来进行。因此,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出发,并不能得出“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这一结论。第三,将后代对祖坟的权利命名为“准财产权”,并认为这是一种义务性权利,“欠妥当。死者的坟墓对其后代而言,是一个带有精神蕴涵的神圣所在,后代对祖坟行使的权利并无实际的财产内容,况且“义务性权利”本身还是一个矛盾的术语。尽管如此,该学者认为,后代对祖坟不能占有、使用、收益和随意处分,这种权利只有财产之名,而无财产之实,却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摘要:周口“平坟运动”一直在负面典论中高调推进,直到国务院将《殡葬管理条例》中授权民政部门“强制执行”的语句删除之后才惬旗息鼓。这表明,国务院的决策者们默认了文化界人士对“平坟运动”的批评意见,即坟墓是祖神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故“平坟运动”不仅侵犯了民众的信仰自由和情感,而且破坏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为加强对坟墓的保护,可将坟墓上承载的价值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其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这两种权利属于消极权利、应有权利,其向实有权利的转化,既有赖于国家权力的自我谦抑,也有赖于民众对平坟举措的抵制。
此外,通过殡葬网络信息平台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丧属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被动性。信息平台能提供最基本的信息:可选择的殡仪馆、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等。殡葬网络信息平台的交流也能有效促进殡葬改革的进行,特别是能对传统殡葬文化等有所改观,减少殡葬过程中的盲目性,促
进殡葬消费理性化。最终能实现“死者安息,生者释然”。殡葬信息的完备,对殡葬馆也是有利的,减少了消费者逆向选择的可能。
.殡葬需求特点决定丧属与殡仪馆之间为一次性博弈。“生”、“死”是人所不能避免的,这是自然的规律,因此,每个家庭都必须面对处理“死”的问题—处理亲属的后事。殡葬市场则是满足生者处理死者需求的市场。在正常情况下,死亡率是相对稳定的,社会对殡葬产品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
摘要:目前,中国殡葬行业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殡葬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关乎到广大民生的基本权益。连续几年殡葬行业被相关评定机构列入“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之一,巨额的殡葬费用不禁令人发起“死不起”、“难过第二道鬼门关”的感叹。殡葬行业反映的是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水平,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基本权益,所以应特别关注殡葬事业的发展。从博弈论及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中国殡葬市场混乱的原因,并根据重复博弈、信息对称的思想提出针对性的监管建议,建立殡葬网络信息平台。
免费对象为以下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施火葬的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免费项目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接送遗体专用袋,3年内骨灰寄存费等8个殡仪服务项目。
人说眼下征地拆迁是天下第一难,但如果你接触过殡葬管理,也许会改变结论。按照殡葬改革要求,既要劝导丧户不要大操大办,又要求将死者的骨灰安放到村里统一建造的“生态墓地”内。但是,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死者生前已经选好“风水宝地”甚至造好坟墓,一些村民为了“尽孝”,子方百计满足死者的意愿,将逝者骨灰安放在死者指定的墓穴,这就同殡葬改革的方向产生了冲突,这是一难。当地殡葬改革起步较晚,许多死者早已下葬、人土为安,现在却需要迁坟-一这就意味着在人家“坟上动土”,甚至要劝人家迁移祖坟,这是二难。生态墓地筹集资金不易,殡葬管理队伍不健全,长年累月干着百姓忌讳的事,遭人白眼、被人辱骂是“家常便饭”,镇里、村里迟迟没人愿意干跟“死人”打交道的工作,这是三难。
总之,吴、越、楚贵族墓地在吴地发现,充实了东周史上的考古材料,印证了文献史料的记载,也填补了文献史料的不足。它承上启下地反映了吴地吴人发展的历史,其主线是一脉相承的吴地文化。全面探讨吴越关系、吴楚关系,使我们能从单纯的吴文化研究向多学科、多文化、多视角地研究商周诸侯文化史的转变,并从中得到新的启示,也就是,要全面了解太湖流域先秦文化,必须要同时了解越文化。正如要了解商周宁镇地区文化,必须要了解南淮夷文化,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苏南先秦文化一样。所以,吴、越、楚贵族墓地同在吴地,对充实吴地文化的实物史料,开拓吴文化研究的视野,提供研究吴文化的新方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
内容提要吴、越、楚贵族墓地在吴地相继发现,引起了学界极大的关注,关于发掘简报中墓葬时代及其国属问题仍值得商榷。经实物论证及对照文献资料分析,结论为:有争议的真山大墓国属应是吴国贵族墓;鸿山贵族墓地应是战国中期,而不是战国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