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其观念支配,要改变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首先必须改变其利益观念。通过对各利益主体观念的不断融合调整,逐渐化解矛盾冲突。南华县农村地区群众对于传统丧葬观念根深蒂固,观念的持久性致以群众一直以来都会沿袭固有的丧葬礼仪和风俗习惯,逐渐成为了农村地区的丧葬规范,同时也促进和维护着农村人际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要从根本上转变群众传统丧葬观念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不能一赋而就。


殡葬行为的目标是通过妥善处理死者遗体,实现死者的善终,而不是节约金钱或者土地等资源来实现经济收益,良好行政需要实现的是善治,而节约、效率、环保是国家目标,以强制措施命令相对人服从国家目标,是目前殡葬管理模式出现正当性危机的重要原因。

殡葬行政权力应有自身的内在价值。行政任务的100%火化率或者100%生态葬率的追求不能够成为内在价值。立法目标为殡葬行政确立内在价值。良好行政首先体现殡葬行政法律的立法目标中对善的追求。殡葬行为追求善终,良好行政论下殡葬行政追求善治。

在公私合作下,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为共同利益进行合作,法律是冲突合作的底线,共同利益是合作的基础,信任则是双方合作的桥梁。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团结不再基于广泛分享的社会价值,国家要实现与公民之间的合作需要履行两种非常重要的职能:一方面是组织关于新秩序的“集体意识”,另一方面是发挥整合机制的作用。在冲突合作理论下,个人自由、家庭伦理以及国家理性能够互养,最终使个人能够更加充分地实现自我。

一方面殡葬行为中国家要与公民合作的基础在于殡葬行为的规范单独依靠任何一方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殡葬行为的限制中既面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人格权与财产权,同时也涉及国家权力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除却冲突一面,也有协调的一面,因为在现代社会,“个人生存负责”制度早己无法实行,“个人欲得到保障其生存之可能性,唯有靠社会团体之力量(即集体负责),始能为之。”时至今日,不论是遗体运输、遗体处理或者殡葬仪式举行、遗体埋葬,殡葬行为必须依赖外界所构建起来环环相扣的力量,而其中国家的力量是最重要的一环。

公私合作能够避免传统行政模式中命令服从模式的弊端,殡葬行为的特点适合使用冲突合作论进行限制,国家与公民的合作在殡葬行为的限制中也有可行性。以强制的法律方式来强迫人们行善,结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传统命令服从模式下,行政机关使用强制性手段做出行政行为是常见的做法,例如行政处罚等。它基于行为主义心理学中的强化理论,即通过负强化(惩罚)来增加或减少某种行为的发生频率。“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这种强制调整手段可能不那么有效。

责任,即法律责任,它是权利义务实现过程中派生的义务,是“以破坏法律上的义务关系为前提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总是与特定的法律行为密不可分。法律责任由法律行为所引发。②殡葬行政法规范中的行政责任则是,当殡葬行政管理的主体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时,所要负的行政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下文将以《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为中心,结合殡葬行为分类,分析殡葬行政行为的种类。

关于遗体火葬,我国殡葬管理条例首先在总则第二条规定:“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的管理方针,在遗体火葬的程序方面规定,“火葬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关于遗体火葬工作的具体推行,条例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人的身体既具有生物学意义,又具有社会学意义,既存在于自然领域内,又存在于文化领域内,死者的身体法律属性则更为复杂,它是主体还是客体对象?这涉及到遗体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

以殡葬行为具体内容对殡葬行为进行划分,可以将殡葬行为分为遗体处理行为、安葬行为以及举行仪式行为。遗体处理行为是指殡葬行为中的遗体接运、遗体火化行为;安葬行为是指殡葬行为中对骨灰以及遗体的安置、埋葬行为,包括海葬等生态葬;遗体火化行为与安葬行为以骨灰装盒活动为界限,二者之间有前后顺序;仪式行为则是在殡葬行为中为了纪念死者举行葬礼以及祭祀死者的行为,仪式行为既可以在遗体处理之前,也可以在安葬行为之后,并无明显前后顺序。



殡葬行政管理是对殡葬事务进行管理,理解殡葬对于殡葬行政管理实现良好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殡葬是对死亡事实的处理,是人类对于死亡现象的意识和反应所产生的行为。尽管死亡是每个人无法避免的生物属性,但只有当人们意识到死亡的发生,并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意识的处理时,殡葬行为才会出现。对殡葬行为的行政法规制进行研究须从死亡事实出发,探究殡葬行为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以便理解行为背后的原因。

殡葬行政管理面临着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对于公民权利的廓清可以有助于对公权力界限的确定。殡葬行政管理的对象是殡葬行为,殡葬行为涉及到的是权利还是义务?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对于殡葬制度所涉及的权利研究是殡葬管理法律制度中研究的热点,大部分学者认为殡葬领域是私领域,应当尊重人的权利,而对于此权利的讨论,有认为是习惯权利,有认为是安息权,也有认为是祭奠权等。

大多数现代墓园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利用最大土地限度去造墓,传统墓葬区占据了墓园主要面积,并且设计为结构简单的豆腐块形式。墓园一般将观赏区设立在入口区域和边界区域,面积较小而封闭。墓碑大同小异,千篇一律的“一树一墓”,不利于墓园景观的氛围营造。墓园植物景观单一,缺乏多样的植物群落,使人们产生压抑情绪。人们一般在祭奠逝者时才会踏足墓园,而其他时间却少有光顾,墓园没有充分地考虑公众的参与性、互动性,没有营造出释放悲伤情感的景观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