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体而言,我国殡葬改革呈现出政府主导、福利倾向、科学演进的特征。 首要的特征是政府主导。新中国成立后的殡葬制度由政府出台颁布以《殡葬管理条例》为首的政策文件强制建立,在之后的发展变迁过程中大多为强制性的制度改革演进。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融入了市场机制,在确保制度实施的同时允许其它要素发展。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当前殡葬制度在资源配置上呈现出双重特征:一方面,国家强化了对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殡葬服务资源的管控;另一方面,在其他领域则充分体现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1、德国墓地使用权的立法 根据德国相关法律,按照主体将墓地分为公法人性质的墓地与私法人性质的墓地。所谓公法人的墓地是指,以《德国勃兰登堡殡葬法》为例,由乡镇及其宗教团体建设的墓地。该团体可以整体或者部分关闭墓地,但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占有期限上,土葬20年、火葬15年,均为最低年限。所谓私法人墓地是指有企业兴建,类似于房地产的形式。

韩国与日本相类似,也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孝文化”深入人心。因此对于墓地同我国具有相同的感情。韩国关于私法领域下墓地使用了坟墓基地权的概念。坟墓基地权,即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根据韩国高院判例承认其物权请求权。虽然该权利属性是由判例所确定,由习惯所支持,但是法律依旧赋予其物权请求权。消除妨碍排除他人干涉以及主张物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日本与我国隔海相望,又深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文化层面上,与我国关于墓地的相关认识趋同,在社会发展层面上,日本也是一个高老龄化国家,对墓地需求日益旺盛。我国的老龄化问题也日益突出。从这两方面看,我国与日本具有极度相似性,因此,笔者通过对日本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的梳理,为我国的墓地使用权提供可供借鉴的内容。

我国人多地少,我国为解决“死人与活人抢地”的局面,在《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中均对我国农村地区就该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各地对这一政策实行不一导致出现了诸如“河南周口平坟事件”类似的事情。在该事件中,集中反映在耕地的冲突,但究其根本即为传统与现实的冲突。

目前,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侵权时有发生。主要有:坟丘侵权纠纷等民事侵权案件、拆迁违法墓地等行政案件和挖坟掘墓等损害公共秩序的等刑事案件三类。关于坟山侵权纠纷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的支持经济利益为先,有的支持祭祀用途为先。关于挖坟毁坟等侵权案件中,有支持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有支持经济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也有只支持精神损害不支持经济赔偿的。裁判的尺度不同,依据不同,结果也存在巨大差异。

为解决经营性墓地发展暴露出的诸多问题,调整墓地买卖和租赁关系,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性文件。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见于民政部和地方制定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还有一部分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性规定也对此有涉及。各省份则根据上位法并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公墓管理条例、办法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经营管理,加强收费监督检查。殡葬服务机构应进一步规范选择性服务项目及殡葬用品价格,如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选择性殡仪服务收费项目没有进行分开公示,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内容不全面等问题。经过整改,各殡仪馆已将基本和选择性殡仪服务项目进行分开公示,并将惠民政策、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等信息进行张榜公布,让丧户家属明白消费、放心消费。

(一)选择性服务收费管理不够到位。殡葬服务在做好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收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还开展了一些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选择性服务收费项目,由于选择性收费项目繁多,与基本服务项目放在一起公示,丧户分不清哪些是基本服务收费,哪些是选择性服务收费。

无论时代怎样变迁,我们都不能忘记那些曾经为了民族大义而牺牲的人们,在烈士陵园区,埋葬着一群英雄,他们是我们最可爱的人,值得我们去尊重去学习。该区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向老一辈英雄们学习,弘扬爱国主义,发扬不怕牺牲的精神。将这些前辈英雄们安葬在此处,一方面是来供我们来祭拜瞻仰,吃水不忘挖井人,另一方面是时刻提醒后人,要坚守革命先烈那种不怕吃苦不怕牺牲的精神,将这种民族精神传承下去。此处占地面积在87亩左右,根据当地地形的变化,合理的设置广场和烈士雕塑,方便社会各界人士前来缅怀和祭祀。园中耸立着革命烈士纪念碑,是整个陵园的“灵魂“所在,纪念碑力求简洁、大气,给人一种崇高、有力的感受,碑身正面题写“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大字,前面设置大广场进行爱国教育活动。


(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地(市)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公墓建设规划意见,由省民政厅统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审批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瘩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为了有利于加强公墓管理,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时间。 从1998年11月起至1999年11月止,全省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土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条例》)及《江西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公墓(含塔堂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下同)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江苏省宿迁市以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抓手,紧紧围绕逝有所安目标,精心做好“统”、“收”、“建”、“管”、“育”五篇文章,扎实推进殡葬领域全链式改革,殡葬服务公益惠民属性进一步彰显,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墓园的殡葬建筑在殡葬建筑文化的影响下主要是满足园区的服务及墓葬功能要求,主要建筑包括:咨询及销售、殡仪馆、焚烧、骨灰寄存、人文纪念馆及园区管理等。这些建筑会根据墓园的发展规模的情况进行配套建设或者增减扩建,其中的咨询销售、殡仪、焚烧、骨灰寄存等其他建筑根据园区规模和整体布局情况决定设置数量,不但科学合理的将园区业务划分开,还可以增加园区景观空间的层次感和丰富性。


中国传统宗教建筑一一寺庙是以传扬佛道文化建立并源远流长的一种建筑形式,现代普遍的寓意为超凡出世、修生养性的地方。当墓地与寺庙结合起来,就不仅仅意味着方丈之地的寺庙,而是寓意寺庙周围的地方也是佛教圣地,受其庇佑。现代很多寺庙中都会辟出一间殿堂作为佛教信徒供奉逝者灵牌或者遗像之用。墓园中常有佛塔矗立,塔乃阳刚之物,以中和墓园中的阴邪之气,而塔身自的级数往往是五、七、九、十一、十三等单数。传统殡葬观认为,单数为阳数,这象征着运用至阳之物震慑四方。传统佛寺建筑群中,寺后就会有塔林,用以供奉和安置舍利、经文等物。现代墓园中的塔葬建筑就源于寺院佛塔,如今发展成一种新型的塔陵建筑,以存放逝者的骨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