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年比较流行的盗墓系列小说,让我们更通俗的发现中国古代人对墓的选址有着极高的要求,正因为中国古人认为,人死后是有灵魂的,所以对“阴宅”的选址,就尤为重要,从近些年考古,我们可以很直观的发现,不论是帝王陵园还是普通百姓的墓葬,或多或少都有着风水理论对其的影响。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殡葬改革的目标和路径也在不断丰富完善。贵州省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贵州省殡葬管理“坚持推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生态殡葬‘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要求“各地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科学合理划分火化区和土葬区,加快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在这个“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中,遗体火化是殡葬改革的基础,提高火化率是深化殡葬改革的落脚点,没有遗体火化,节地生态安葬就难以真正推行。

近年来,从国家到省级层面,对殡葬设施的投入持续加大,但鉴于历史积累的问题,广大农村地区殡葬服务设施供给水平与群众实际需求仍有不小差距。以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为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明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此规定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作出了明确限制。《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公益属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市场化经营活动在法规层面下达了禁令。

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效果在于能够确保政策目标在实践中得以充分实现。就贵州省现行农村殡葬改革政策而言,其政策目标并非单一化,而是具有多重性、复合性特征,包括进一步规范丧葬活动、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和精神文明建设、减轻群众治丧负担等多个范畴,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文化效益、基层治理效益等多重效益的整体提升。与之相应,在考察现行农村殡葬改革政策执行困境时,需要对与其多重政策目标相背离的各种表现进行统筹研究,综合考虑政策执行相关方对政策的认知度、依从度和满意度。为此,本文对近年来贵州省农村殡葬改革政策执行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并以政策执行涉及的各类群体为访谈对象,在实地调研的同时进行了深度访谈。访谈对象的确定主要基于史密斯模型涉及的四个要素,坚持既覆盖全面、又突出重点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自殡葬改革政策实施以来,贵州各地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惠民殡葬措施,明确区分政府保障的基本殡葬服务与市场导向的选择性服务,并不断扩大普惠殡葬服务的覆盖范围。首先,惠民殡葬政策逐步推行。在推行火葬的地区,普遍免除了低保人群、特困人员等经济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费用,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程度不断提升。如黔南州围绕推行惠民殡葬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在黔南州死亡并在州内殡仪馆火化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贵阳市、遵义市等地所属30余个县(市、区)将惠民殡葬对象延伸拓展至全体居民。

随着殡葬改革政策深入推行,贵州省自上而下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致力于构建符合当代殡葬理念的殡葬服务体系,同时积极推动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服务优化升级,从而显著提高各地群众对节约土地、生态友好等安葬方式的接纳程度。

贵州省始终把移风易俗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政策设计及推动落实力度。连续数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均对改革农村丧葬习俗及培育文明乡村风尚的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2022年,报告部署开展“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专项行动,着力整治农村过度操办、轻生重葬及封建迷信等不良习俗,稳步推行殡葬制度改革。2023年,报告要求深入实施上述专项行动,秉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有效利用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机构,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约束力。2024年,报告进一步强调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

G市殡葬管理所作为一个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要想取得发展,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是关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不断加强,对于殡葬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殡葬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问题。我国殡葬执法人员的业务和综合素质相对落后于殡葬改革的发展需要。

实践中,一般地方殡葬执法是由殡葬管理机构主导,由于殡葬管理机构是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作为委托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并不具有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其必须以上级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地方殡葬管理所执法也需要通过上级批准,其不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因而,殡葬执法的主体其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通过调研发现,G市殡葬管理所,又名G市殡葬行政执法大队。G市殡葬管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必须以上一级的名义进行执法。G市殡葬管理所不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其不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不能够独立的承担义务。当民众对殡葬管理所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以委托者民政部门为被告,而不能起诉殡葬管理所,这一点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另外,殡葬管理所每次执法时都需要给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汇报,造成工作的不便利。经上级批准,一般时间长,流程复杂,不利于殡葬执法的开展。

G市惠民殡葬政策第一个文件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市开展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实施方案的通知》,Z府发〔2017) 12号,主要内容和实践中的一些实施问题如下:第一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惠民殡葬的范围,凡G市户籍和持有G市辖区有效居住证的亡故居民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遗体都享有惠民殡葬补贴。G市惠民殡葬针对的是两类,一类是G市户籍,另一类是在G市长期居住的,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实践中笔者通过调研,往往会有户籍信息过期的,比如说逝者家属拿来户籍证件过期,又如逝者是外地人,因为结婚而长期居住在G市,但是却没有办理结婚证,那么按照现有的政策法律规定,其就不能享有惠民殡葬的补贴。其实在这一块,法律和政策方面就有漏的一块。需要G市进一步去细化相关的规定。

新时期的殡葬必须要突出节地生态。尽管墓地消费高,但价格相对低很多的生态节地葬,却受到市民冷落。近几年,G市整体生态节地葬比率低,远远达不到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的2020年有关于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的目标任务。如何推动群众接受节地生态葬是当前殡葬行业的热点问题之一。

G市2011年开始推行节地生态葬,但节地生态葬遇冷,对此观望多实施少。截止到2019年年底,G市共有94具骨灰参与海葬。G市作为内陆城市,不具备海葬的具体条件,在2016年搭建了天津海葬平台。首年仅有2具参与,到2019年四年间陆续开通了三个点。笔者调研到2017年G市另外开通了深圳的海葬平台,因此当年就有26具骨灰参与。但是天津和深圳两个平台仅仅组织了一个春季和一个冬季两次集中海葬。因此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参与数并不是很多。

狭义的殡葬设施是指处理遗体或骨灰以及满足人们殡葬活动而建立的建筑或者场所,包括殡葬场所的房屋、道路、停车场、景观景点和园林区域等。我国现阶段的殡仪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综合性的殡仪馆,开展遗体接运、遗体防腐整容。另一种是只提供治丧活动场所的殡仪服务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不断提出将殡葬设施迁至远郊的诉求,而政府想方设法迁建殡葬设施时,又因公众的“邻避情节”而难以落实。G市殡葬设施分布较远,主要分布在市郊地区,由于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传统殡葬业对环境的影响,殡葬服务设施的选址处于人人都需要、人人都避之的尴尬境地。

现代社会组织一方面能够运用组织化的特点收集并向政府反馈民情民意,畅通群众利益表达;另一方面通过向民众解释政策依据、目的等,增加群众的认可度和接受度。社会工作最早产生于英美发达国家,在我国起步较晚,20世纪初,西方传教士在我国开展社会服务,自此社会工作在我国才开始出现。1979年以后,我国才逐步开始探索发展社会工作。

首先,要强化部门协同,严格执法。殡葬改革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业务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参与配合才能做好。在政策执行和执法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南华县成立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文件中明确要求由殡葬改革工作由民政部门主导,其余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除民政部门外的其余部门认为自己不是牵头单位,有职能职责却不主动作为;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又存在协调不力,想管又管不好的局面,尤其是在殡葬执法工作方面,执法力度弱、执法水平低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要进一步压实各成员单位责任,进一步细化殡葬改革部门工作方案。

首先,要加快建设殡仪基础设施。其中要重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其是引导村民集中安葬,遏制散埋乱葬,培育丧葬文明新风尚的重要手段。根据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情况来看,目前仅有3个乡镇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建成公墓的乡镇火化后的骨灰只能暂存在县城殡仪馆,其规划建设无法满足群众的安葬需求,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加快对其余7个乡镇的公墓建设。

首先要营造殡葬改革良好氛围。在南华县农村地区,殡葬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群众对于传统丧葬观念的根深蒂固,群众的传统观念往往又夹杂着诸多封建迷信色彩,讲排场、比阔气,存在炫耀和攀比的心理,以至于在改革过程中引发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因此要转变群众思想观念,整合南华县农村殡葬改革的各种利益冲突问题,对殡葬改革的大力宣传和氛围营造显得尤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