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近年来,黑河市民政局积极推进殡葬事业改革,成立了由民政、公安、工商、林业、国土资源等1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建立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格局。


区政府在“责任明确,建管分离”的原则下,建立职责明晰的考核监督体系,将殡葬改革纳入地方社会事业目标考核要求,强化工作问责制,完善奖惩制度,切实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建立殡葬改革的新格局。




传统公墓在葬式葬法上以大理石板块或水泥等难降解材料制成的硬质墓碑葬式为主,形成视觉污染的同时阻断了土壤及其微生物与外界的联系,土地占用率高,造成青山白化现象,对自然环境造成了较难弥补的破坏。且相关数据显示,多数省份现有墓穴将于2030年左右用尽。



布局凌乱,严重影响景观。在上世纪90年代末,临安区全面推行农村生态墓地的建设,然而由于未进行系统规划,当时的公墓布局基本以自然村为单位展开,公墓墓穴规格也远远超过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墓地特征。这些公墓中有相当一部分完全是历史上为了应付上级政策建设的,并不能正确引导当地居民文明殡葬,也没有起到公墓应有的节地、环保殡葬要求。

私墓分布广泛,部分规模巨大。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临安区在全市推行公墓建设,在20多年的时间里全市建设了600多处公墓,但不保留骨灰和骨灰进公墓的改革进程却不容乐观,全市除市区、青山湖街道、昌化镇等区域基本实现骨灰进公墓以外,其他地区还是以骨灰私葬为主,尤其农村百姓大多数以私建坟墓形式处理骨灰,与国家推进殡葬改革的主旨相悖。随着经济收入的增加和风水观的再度兴起,局部地区不仅骨灰没有进公墓,且私墓的规模超标、样式趋于豪华,同时还存在为数不多的骨灰装棺土葬现象,加上攀比与讲排场之风盛行,存在占地10多个平方的坟墓,外观华丽,规模巨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浪费与不良的社会影响。

邻避设施是政府为了增加公民利益和社会福利而建设的公共设施,包括殡仪馆、公墓、变电站、加油站、垃圾焚烧厂等设施,但这些设施通常会产生负外部性或具有某种特殊性质。这些设施往往会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并可能产生强烈的抵抗情绪,表现为明显的邻避效应。

近20年来,我国的城乡人口结构、经济产业形态、城镇发展格局、公共服务水平等各项指标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于GIS、大数据应用、数字化、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的城乡规划方法体系研究和实践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然而回顾20年来的殡葬改革成果可以发现,当前殡葬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并不存在质的提升,全国的殡葬改革工作基本停留在20年前的水平,除少数发达地区开始出现少量生态节地葬法外,殡葬改革整体推进缓慢,个别指标甚至出现下滑态势。以全国的火化率为例,这个数字在2005年曾一度达到53%,但至2014年下滑到45.6%,近几年虽略有回升,但2016年的火化率也仅为48.3%(数据根据民政部相关报告整理)。节地葬法、生态葬法、文明殡葬等其它各项指标的殡改成果大同小异。横向比较近20年我国社会经济各行各业的发展态势不难发现,殡葬改革己经远远滞后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平均速度,己经成为制约我国美丽中国、生态中国和文明中国建设全面推进的重要阻碍。

无论是规划从业者还是普通群众,都认为殡葬服务设施在城乡服务设施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传统文化和“事死如生”观念的深远影响,殡葬设施的规划在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体系中似乎成为一种“禁区”,我国大多数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未将殡葬设施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管理也因依据不足而缺位。乡村的殡葬设施更是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农民居家殡仪和自主择地安葬仍为当前全国农村殡葬的基本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提升迅速,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率也逐年升高。城镇化不仅包含了人口和非农业活动向城镇的转移集中以及城镇景观的建设等看得见的变化过程,也包含了社会文化、科学技术甚至思想价值等抽象的变化过程,是一个综合的转化。随着城乡快速发展,人口聚集和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使得现有殡葬服务设施用地与城乡其他功能用地之间产生多种冲突和矛盾。

一系列的祭祀活动是由祭祀相关的话语组成和构建的,使用祭祀有关的话语是祭祀行为本身体现的风俗传统最基础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主要是在群众间口口相传或者通过文字记录的方式传承下来,当然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些有关的话语及规范因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加之缺乏后代的有效延续而消失,但这一点并不影响以祭祀话语的方式来引导、加深群众对于地方立法的感悟。

祭祀观念上的更新对于祭祀方面立法改革可谓起着领头军的作用。祭祀民间规范的背后有着相对完善的祭祀观念在发挥作用,当然这套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会随着时代背景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同年代的群众对于祭祀观念的理解会有所不同。因此如果可以通过合适的方式转变、更新社会中民众的祭祀观念,促使当地的祭祀观念尽可能和地方立法所体现的现代祭祀观念相匹配,从而能促使涉及祭祀行为的地方立法在当地顺利推行。

民间祭祀规范是传统习俗的主要代表,在立法还没有存在的时候,它就已经出现了,并且在立法出现之后,其规范也依旧存在并且历史发展悠久。祭祀行为本身涵盖的内容是民众在长期的生活生产中逐渐形成并且完善的,包括社会习俗和公共习惯等自发性极强的内容。因此,当这个自发性极强的共同体遭受外来规范的侵扰时,人们便会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反抗。有很多现实情况可以说明,如果人们顽强反抗这种外来规范,像地方立法等形式的规范往往会节节败退,不了了之。风俗规范是在社会交往中自发产生的,被人们信任和依赖并在祭祀活动中自觉维护和遵守的“活法”。因此,地方立法如果想要真正规范祭祀行为,让人们像遵守风俗规范那样去遵守地方立法,就要以祭祀行为内含的习俗为基础,顺应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