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宪法》和《物权法》都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制度的保证。古墓葬对于国家来说其所具有的意义是在于文物所承载的利益,而对于后代亲属来说,其一是祭祀祖先的所在,所承载的后代亲属的人格利益,其二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后代亲属对于先人的遗产具有继承权和所有权。

国家民政部门十分重视城市公墓的建设,90年代以后,发布了一系列加快殡葬改革的文件,提倡骨灰、遗体处理的多样化。最近,国务院又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和其他不占地和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生态建设即用生态学的原理、方法和系统科学的手段去规划、设计、建设适合于人类生存的人工生态系统,“并按照生态控制论的原理去辨识、学习和调控系统的功能和过程,提高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生态建设中,倍受人们关注的是对那些已经遭到生态破环的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我国城市园林公墓的生态建设,正是对已经遭到破坏的荒山荒坡进行生态修复的生态建设。

民国时期重庆地区的丧葬礼俗在形式、观念、政令实施等各个方面发生了不同的变化,这种变化并没有彻底摒弃传统因素,而是在继承传统葬俗的基础上,与国外传入的丧葬仪式相结合,做出了适应本土环境的改变。丧葬礼俗演变是怎么从传统的、深刻的礼俗体系中浮现出来的,这个过程及其种种冲突己经在前文有了基本的梳理和解答。丧葬礼俗现代化是时代发展的结果,但礼俗的改变需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人是风俗文化产生、传播、延续的基本单位,而政府、国家的改革措施是改革礼俗离不开宏大支撑。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政策的制定实施与人的行为是理解旧习俗与新习俗之间冲突的关键。丧葬礼俗演变的背后不仅是礼俗本身随时代变化的结果,还是政治制度的改变、思想观念的变化,是整个社会体系的变化。从这些方面看,促使其发生变化的动力是重庆地区丧葬礼俗演变的核心问题之一。

重庆市市民公墓的创建主体为市政府及其他基层组织,由社会局、工务局、土地局、财政局、警察局分管各项事务。从1939年11月至1940年6月,重庆市共举办四次公墓会议,讨论市民公墓建设的相关事项。根据第一次筹设市民公墓会议,整个建设工作分五期进行:勘定墓地、土地征收、工程设计及施工、营葬、管理。在进行期间各项工作的分配如下:勘定墓地由各局指派一人会同办理;征收土地由财政局负责办理;工程设计及施工事项由工务局负责办理;营葬及管理工作由卫生局负责办理。关于市民公墓建设的数量以及如何建设,在市政府的多次督促下,第二次公墓会议决定分区设立,第一公墓完成后才开始后续公墓的建立。第三、四次会议分别确定公墓分三区设立和公墓建筑原则。筹设公墓过程繁杂、涉及到多个机关,从中也可以看到各个部门之间的冲突和合作,而且关于建设公墓的讨论问题很多,每次讨论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一致,但相关的建设在持续进行并逐步解决新的问题。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开始了重庆发展的历史新阶段。1939年,重庆被列为行政院直属市,次年十月被定为战时首都。战时首都时期是重庆丧葬礼俗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一方面,由于行政地位的提高和战争的影响,人口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政府对人口管理的困难。另一方面,作为抗战大后方中心,重庆需要为丧葬礼俗变革发挥示范作用。可以说,战时首都时期是重庆丧葬礼俗变化的关键节点,是礼俗文化的转型阶段。由于历史原因,使得重庆由一个区域中心变为全国的关注点,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大量外来人口迁入重庆,重庆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文化也面临新的挑战。这一历史时期的特殊的行政地位变化和社会文化冲击完全不同于以前,受到政治、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的影响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重庆地区的丧葬礼俗在全面抗战的八年中迅速转变。

在政府推进丧葬改革的同时,也有部分新文化人士讨论传统丧葬礼俗的弊端以及如何改进,希望形成更适应社会发展的丧礼。晚清以来,中国的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相较于传统丧葬礼俗,当时的丧礼己经呈现出简化的趋势。人们对于如何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并不一致,但他们的共同目的是使丧礼符合当时人们的生活状况。社会上对于丧葬改革的内容、范围有很多讨论,他们讨论的侧重点也有不同,考虑到范围的全面性,这里着重分析代表性人物的意见。

目前,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编制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 1、缺乏相应的规划编制指引及规范标准 国内现有的相关规范标准主要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其适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村民设置的,该标准并适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

我国部分地区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工作起步较早,如广东省1999年印发实施《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1999-2010年)》,明确在山区农村推开建设公益性墓地。近年不少省市区县在相关政策指导下,加速开展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或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将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纳入其中;如《泰安市公益性公墓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年)》提出构建“区级一乡镇级一村级”三级公益性公墓配置体系,明确各街镇农村公益性墓地布局要求;四川省崇州市白头片区、西充县槐树片区等在编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仅提出了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布局,还明确了用地规模、亩均墓穴数;《荆州市沙市区公益性公墓布点专项规划(2020-2035年)》除了提出规划布局,还以管控导则的形式明确各墓地的区位、建设类型、用地规模、墓穴个数、服务对象等要求。

1、传统文化特性 相较于城镇,农村地区的殡葬习俗受到传统观念及小农意识思想的深刻影响,因此农村公益性墓地面向的群体更讲究传统丧葬民俗。大多数村民选择自家用地自建坟墓,一方面是自家用地方便上坟祭祀,另一方面是认为传统的公墓选址没有考虑风水因素,并不能满足村民对墓地的风水格局要求。因此,要推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解决农村坟墓散乱分布现象,就要求关注村民意愿,对村民的殡葬需求进行调查,在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选址过程当中有选择地考虑当地实际的殡葬习俗、文化素质、生活方法、价值观,建设过程中加以引导、控制、协调,满足村民心理预期。

在欧美等西方国家,殡葬服务业相当完善,其为消费者提供了名目繁多的丧葬消费内容,但概括起来可以归结为两大类:“标准服务消费”和“特殊服务消费”。“标准服务消费”即博林(Boring)所提到的“基本服务消费”,它由政府管理、明确标价,并有专职部门进行监督,殡葬服务业私自不可变动,比如运输遗体、遗体保存、火葬、骨灰寄存等的消费“特殊服务消费”是由殡葬服务业自己提供,丧属可根据消费意愿自由选择的消费内容,比如个性化丧服、妆容以及特殊安葬方式等。

丧葬消费又称“白色消费”、“殡葬消费”,目前学者们尚未对其形成统一的定义。鲁虹将其界定为“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在殡葬活动过程中消费各种不同类型的殡葬消费资料(包括劳务),满足公众追忆逝者告慰亲属等等需求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包括物质层面的消费和精神层面的消费”。李燕华、丁向育认为“所谓丧葬消费也叫殡葬消费,是丧葬家属为实现对己故亲人的追思、哀悼等活动而产生的消费行为,它包括购买墓地、丧葬用品(如寿服、花圈、骨灰盒、棺掉)以及举行告别仪式(如遗体整容、化妆、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等的消费”。

中国最早开始对丧葬仪式进行研究的学者主要借鉴了西方“功能论”的研究模式,以林耀华、杨庆塑、杨憋春、许娘光等著名学者为代表,形成了一批优秀论著。如林耀华的《义序的宗族研究》、杨庆塑的《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一一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杨憋春的《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许娘光的《祖荫下一一中国乡村的亲属、人格与社会流动》等,他们对丧葬仪式的研究虽不能完全贴上功能主义的标签,但可以从中看出功能主义的烙印。





近年来,陕西省以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为突破口,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公益性公墓建设全覆盖、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全覆盖、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全覆盖。2012年以来,各级累计完成投资7.2亿元,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4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135个;省财政安排殡葬救助资金2194万元,救助困难群众1.5万余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坚持政府主导,确保公益性公墓性质“不变味”。

1、外部环境对上海清明系统的影响 任何系统必须与其环境相适应,上海清明系统也是如此首先,我国政府从官方层面日益重视传统文化和价值观中的内涵,政府把原来非法定假日的传统节日清明节规定为法定假日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清明节的祭扫活动形成巨大的推力;同时,改革开放之前,公众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和表现是受到压制的,但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心理本能并没有完全消失,人们仅把对祖先的思念、对家族的认同深深埋到了心底这种压抑时间越长,压力越大,反弹就越强,甚至达到矫枉过正的程度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公众对传统文化回归的趋势已经成为社会主流。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骨灰安置多样化进程,解决农村亡人骨灰安置难、无处安置的问题,促进顺义区新城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重点工程建设,营造更加优美的人居环境,节约土地资源,顺义区民政局开展了数次调研,掌握全区殡葬设施现状,创新工作思路,大胆实践,在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后,最终探索出一条利用旧有林地、不改变土地性质、占地面积小、不立碑、不影响环境、公益性群众受益的骨灰安置新方式一一建设农村公益性林葬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