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中国处于发展中的社会态势和经济水平下,建立起适度而普遍的殡葬服务,应该是非常迫切的、化解“清明季节病”的关键一步。在“适度而普遍”的前提下,应该包含着两层这样的意思:一是在受惠项目方面,应该实现基本服务全免费。从中国的传统与现实情况出发,科学设计基本服务项目,例如“无障碍治丧通道”、“公益墓地”、“公益骨灰堂”等,也就是保障每个人都不会出现“理丧有乏钱之忧”、“下葬无尺寸之地”的困局;二是在受惠对象方面,应该实现国家公民全覆盖,从国家政策层面而非地方个别层面上予以保障,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这种适度的公益丧葬,而不只限于发达地区或特殊地区。
〔摘要」中国民政领域的殡葬服务,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在每年清明节到来之际,总是广受社会关注,其中不乏诸多批评,此种批评已然具有节令性发生之特征。文中为探究此中缘由并解决问题,提出了公益殡葬、阳光殡葬、情感殡葬、科技殡葬、法制殡葬的概念,以期能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殡葬文化及其活动,之所以自人类有史以来存在了几千年,其合理性就在于其对活人的意义与价值,尤其是对于活人生命的关怀与教育的功能。这一功能是殡葬文化能够发挥尽哀、报恩、养生送死有节、教孝、族群整合诸多功能的前提。今天,我们研究殡葬就是要透过殡葬表层的繁琐的礼仪程序,而去发掘殡葬文化中具有的超越历史、超越民族、超越宗教差异的人文关怀和生命教育的共同性内容。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让生命消逝的殡葬之地,成为唤起生命觉醒的生命教育基地、成为人们获得终极关怀的精神源泉。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文化这一概念的本质可以从动词和名词两种词性来分析。作为动词的“文化”就是对人的心灵、人的行为进行文饰和教化,经过这样一种文饰掩盖了人的鄙俗粗野的一面,进一步提升人的心灵并利用这些成果来教导民众、转化世俗从而达到更高的境界,更加远离动物性本能,更加具有人性的境界。在此意义上,“文化”是一个持续的与人类社会相始终的过程,所谓的“文治教化”,与简单粗暴的“武功”相对。而作为名词的“文化”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人文活动的成果,具有观念形态、实物形态和操作形态三种表现形式。台湾学者钮则诚认为,就华人殡葬文化言,“慎终追远”是观念形态、“行礼如仪”为操作形态、“陵寝坟墓”属实物形态;其中前两者可归于软件文化,后者则为硬件文化。(钮则诚,2006,p 129)这样一种人文活动从道德意义来看就是道德教化。国内道德教化论研究学者詹世友指出:在道德上,“化”指人的内心状态得到某种变化,即人的理智、情感、意志都以善的价值为目标和指向,从而被塑造成型了一种深厚的、有着超出本能的个别性状态的、与他人甚至外物相通的旷达胸襟的精神品德,而且还截断了倒退到野蛮、粗鄙状态的回路。(詹世友,2002,p5 )他进一步引用荀子:“长迁而不返其初则化矣”。(《荀子·不苟》)来佐证。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文化对人身上的动物性本能进行掩盖和文饰、对人的心灵进行教化和提升这一特征。只有通过这样一种教化,才能凝聚适当的心境,进而安顿生命,也才能培养出生命教育的核心价值:关怀与爱。
[摘要】文化的本义就是人对自身动物性的一种文饰和掩盖,这种对人之行为与心灵进行的文饰改变了人之郡俗粗歼的一面。殡葬文化的本质是生命文化。殡葬活动是以死亡事件为契机,以尸体处理为特定背景而进行的一场针对活人的生命教育活动。脸殡葬这一人文过程掩饰了死亡的自然过程,凸显生命的美丽谢幕,养育和培植了生命的成长。
农村的殡葬改革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平衡、协调村民和政府利益,塑造新型的符合广大农民利益和农村实际情况的丧葬文化,进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冲突是存在的,只是没有演变成公开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民众与政府政策的对抗上。“浪费土地资源”与“荒废土地”之间的矛盾,无法说服火葬的必要性。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地处山区或丘陵地区,荒山较多,不存在“死人与活人争地”的极端现象,村民认为既然国家进行殡葬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少占耕地、林地,但当地的实际是荒山很多,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强制实行火葬。(2)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缺乏实际的人文关怀。对于偷埋人的家庭刚开始实行的是强制火化,外加罚款,有相当一部分被偷埋的死者被挖坟焚尸,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并存在引起公开冲突的可能。纯粹的罚款措施,只能让民众认为基层政府是在借国家改革之名获取利益。农民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支持国家进行这项改革的,这种矛盾的存在具有必然性的一面。(3)村民与殡葬改革政策在利益和行为上的冲突。这种冲突是由政府政策与村民利益、文化等冲突发展的结果,主要指的是偷埋和骨灰装棺下葬,这是农民的无奈之举,许多有钱人与当官者可以缴纳罚款以避免亲人被火化,但大部分农民却没有这种能力,因此,为了省钱(火化),偷埋就成了唯一可以逃避的方式。这种冲突是一种潜在的冲突,如果矛盾激化,这种冲突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摘要:殡葬改革目前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心之一,但是在农村进行的殡葬改革仍面临着一些问题,诸如改革中农民利益受损、粗暴执法、偷埋等。这些问题反映了目前存在的两个方面的冲突,即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冲突、村民之间的冲突。同时,殡葬改革中的冲突还体现在价值层面的冲突和政策层面的冲突。这表明政府在农村殡葬改革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政府行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将决定殡葬改革的成效。
定期补助对象死亡,民政部门给予丧葬补助,这是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终极关怀”,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民政工作业务上的具体体现。但是,目前这种“终极关怀”的对象还不够周全,据调查:在民政部门发放定期补助且无工作的对象共有十七类,仅有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类对象享受死亡后的丧葬补助,其他十类对象均未列人发放丧葬补助之列。实施这种不周全的丧葬补助政策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予以改进。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传统的殡葬方式存在许多弊端,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殡葬行业必须与时俱进地改革,然而殡改实质是消隐以往旧有伦理规范并建立新的约束机制及伦理准则。新的伦理准则与约束机制的建立不是一蹦而就的,需要从每个相关者及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深人研究并做出合理规制。当前,只有在生态环境观引导下,让群众转变传统观念、倡导生态殡葬方式,打破殡葬服务市场垄断、建立竞争市场机制,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制法规,我们才能逐步改善乱埋乱葬的局面,创建更加美好生态环境,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殡葬行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行业,其实行前置审批制度,市场准人门槛很高,从而导致其他社会资本被人为地拒之市场之外,形成了殡葬行业区域性垄断的市场结构。缺乏竞争的殡葬服务部门无力更新基础设施及采用环保技术,同时不断推高墓地及殡葬用品价格。目前,殡葬服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部分服务人员职业意识、专业知识及服务礼仪知识极度匾乏;殡葬服务部门缺乏人性化服务,不能充分考虑丧者家属心理与需要的衙门化现象时有可见。殡葬服务部门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无论是在殡葬基础设施与环保火葬技术投人上还是在殡葬服务质量上存在改进动力不足情况;这显然有悖于创建和谐社会大局,更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要回答‘坟墓受到有效监护的真正受益者是谁”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澄清“死者应否是人权主体”这一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接下来还需要弄清死者所享有的权利究竟是什么。截至目前,在各种世界性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均没有关于死者的规定。在中外人权学者的视野中,人权的特殊主体已经从胎儿扩展到了植物人、冷冻人、未来人(后世人)甚至动物,但死者在人权法中的应有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关注。
有宪法学者认为,保护坟墓的完好和安全,是保护死者后代之“人格尊严’下的重要内容;是对死者后代之“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和“准财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着某些值得商榷之处。第一,保护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就是保护死者后代的人格尊严,这种说法强调了后代与死者坟墓之间的关联,但忽略了坟墓对于死者的独立价值,也忽略了死者相对于其后代的独立性。其实,侵犯死者坟墓之完整性,首先是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其次才是其后代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在较少的例外情况下,死者后代可能会认为,侵犯死者坟墓之完整性的行为,并没有侵害自己的人格尊严,而是侵害了自己的其他权益。第二,保护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就是保护死者后代的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这种说法不够严谨。后代对死者的祭祀仪式以及表达尊崇之情的其他方式,不必一定要借助于坟墓来进行。因此,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出发,并不能得出“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这一结论。第三,将后代对祖坟的权利命名为“准财产权”,并认为这是一种义务性权利,“欠妥当。死者的坟墓对其后代而言,是一个带有精神蕴涵的神圣所在,后代对祖坟行使的权利并无实际的财产内容,况且“义务性权利”本身还是一个矛盾的术语。尽管如此,该学者认为,后代对祖坟不能占有、使用、收益和随意处分,这种权利只有财产之名,而无财产之实,却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摘要:周口“平坟运动”一直在负面典论中高调推进,直到国务院将《殡葬管理条例》中授权民政部门“强制执行”的语句删除之后才惬旗息鼓。这表明,国务院的决策者们默认了文化界人士对“平坟运动”的批评意见,即坟墓是祖神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故“平坟运动”不仅侵犯了民众的信仰自由和情感,而且破坏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为加强对坟墓的保护,可将坟墓上承载的价值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其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这两种权利属于消极权利、应有权利,其向实有权利的转化,既有赖于国家权力的自我谦抑,也有赖于民众对平坟举措的抵制。
此外,通过殡葬网络信息平台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丧属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被动性。信息平台能提供最基本的信息:可选择的殡仪馆、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等。殡葬网络信息平台的交流也能有效促进殡葬改革的进行,特别是能对传统殡葬文化等有所改观,减少殡葬过程中的盲目性,促
进殡葬消费理性化。最终能实现“死者安息,生者释然”。殡葬信息的完备,对殡葬馆也是有利的,减少了消费者逆向选择的可能。
.殡葬需求特点决定丧属与殡仪馆之间为一次性博弈。“生”、“死”是人所不能避免的,这是自然的规律,因此,每个家庭都必须面对处理“死”的问题—处理亲属的后事。殡葬市场则是满足生者处理死者需求的市场。在正常情况下,死亡率是相对稳定的,社会对殡葬产品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
摘要:目前,中国殡葬行业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殡葬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关乎到广大民生的基本权益。连续几年殡葬行业被相关评定机构列入“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之一,巨额的殡葬费用不禁令人发起“死不起”、“难过第二道鬼门关”的感叹。殡葬行业反映的是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水平,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基本权益,所以应特别关注殡葬事业的发展。从博弈论及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中国殡葬市场混乱的原因,并根据重复博弈、信息对称的思想提出针对性的监管建议,建立殡葬网络信息平台。
免费对象为以下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施火葬的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免费项目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接送遗体专用袋,3年内骨灰寄存费等8个殡仪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