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墓地使用权期限之建议及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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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2-26 14:58:09 点击数:
兼顾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将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定为四代较为适宜,即农村墓地使用权期限自获得墓地使用权之日起到埋葬人之后的第四代后人中的最后一人死亡之日止。一代人的时间通常为25年左右,绝嗣之人或者子孙无音讯的,农村墓地使用权期限为自获得墓地使用权之日起100年。⑥
建议之合理性分析
将农村墓地使用权期限定为四代的合理性在于契合文化传统、顺应民众心理、着眼现实状况、兼顾公私利益:
契合文化传统
我国是文明古国,有自身独特的丧葬文化,皇家丧葬文化因为传下来的史料与实物较多,后人对其认知更加清晰,其相关内容更有说服力。《礼记·王制》记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天子的七庙指的是其四亲庙、二桃庙和始祖庙。四亲庙即父、祖、曾祖、高祖之庙;二桃庙指古代帝王七庙中两位功德特出而保留不迁的远祖庙,在周代指的是周文王和周武王之庙;始祖庙是开国君主追尊的先祖庙号,通常年代较为久远,周人奉后樱为始祖。换言之,在七庙之中有三庙是恒久不迁的,即始祖庙和二桃庙;其余四庙是在位君主的前四代至亲。在周代理论上国家的一切都属于周天子,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坐拥天下的周天子也只保留始祖庙、二桃庙和四亲庙,高祖以上的祖先除了因为特殊地位就不再保留,并且这是周礼定制。尽管庙并非坟墓,但是这种保留四代祖先之庙的做法确实为我们当代将墓地使用权年限定为四代找到了旁证。
普通人对先代的感情随着相隔代数的增加而减少,一般而言,普通人对于四亲的感情较为深厚。农民之间发生争吵,盛怒之下会相互骂祖宗八代,祖宗八代也许是泛指但就本意而言指的是高祖外高祖、曾祖父曾外祖父、祖父外祖、父母、己身、儿子女儿、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玄孙子女。这种盛怒之下的咒骂之言,实际上反映的就是我国农村地区民众对于最亲近的不可侵犯的直系血亲范围的心理认知。“就律所规定直系血亲之范围,仅限于‘本宗九族’,即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孙、曾孙、元孙。逾此范围,即非属‘法律上’之直系血亲。.,.或以其后人,因年代湮久,已无孝思。”。
2.着眼现实状况
现实中民众清明祭祀之时大都会祭祀己身以上三代祖先,祭祀高祖者实属少见;祭祀高祖以上先祖者,就笔者家乡范围内几乎没有。一则因为年代久远,感情淡薄;二则因为墓址往往已不可考,即便有孝思也只是立牌位祭祀而已。将农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定为四代,大多数情况下已经可以满足农民祭祀的实际情况。
兼顾公私利益
农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是事关农村几亿农民利益的问题,具有充分的保护必要性;如果将农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定的过长,就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加之民众感情利益在四代之后显著下降,必须为公共利益之需而承担容忍义务。
〔五)建议之正当性分析
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格局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有过相当大的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日益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因素,近些年来饱受垢病,国家正致力于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农村
墓地是公益的基本不收费或者收费数额极低而城市
墓地是经营性的收费数额较高,如果农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反而长于城市经营性
墓地使用权期限,会不会将原本只存在于活人身上的身份不平等扩展到死者身上?简言之,农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长于城市经营性
墓地使用期限有无正当性?如果有其正当性何在?农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长于城市经营性
墓地使用期限不仅有正当比而且有充分的正当性,其正当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城市和农村不仅仅是一个户籍的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对不同的文化群体规定不同的制度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在城市形成之后其就已经在很多方面区别于农村,从居民的思想观念上看,城市人通常更开放更前卫而农村人更保守更落后,这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而非我国独有的现象,只是我国历代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注重户籍登记。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历代的户籍登记政策,并且以此为手段严格限制城乡之间人口流动,这种措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无疑阻碍了城乡人口流动,导致农村人和城市人在思想挂念上的差别更加明显。当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思想观念上的差别足够大之时,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就不仅仅具有户籍管理上的意义,还具有文化上的意义,即我们完全可以说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也是两个文化群体。
登记制度影响文化群体区分并非不可能,客家群体的最终形成和满族的认定标准就是有力的例证。原本生活在北方的客家人祖先因为战乱大批迁徙到南方,官府为方便管理将这些人编为客籍。流落到南方的北方居民原本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但由于共同被编为客籍逐渐形成一个统一的文化共同体。新中国成立以后进行了民族识别工作,满族认定工作中最主要的标准就是是否拥有旗籍。很多被认定为满族的群众从血统上看是原活在东北地区但在清朝开国之时便加入旗籍的汉人的后代,因拥有旗籍便被认定为满族。
尽管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文化上的差别小于客家人和普通汉族之间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并显而易见的差别就为法律的合理差别对待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因为农村地区居民思想保守,传统观念较深,对于丧葬的重视程度会高于城市地区,为了充分照顾这个特殊群体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就有必要规定较为长期的
墓地使用权期限。
第二,农村地区与城市相比具有较低的人口密度,既然国家规制
墓地使用权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土地资源短缺的矛盾,那么从规制目的上来看,农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长于城市经营性
墓地使用权期限具有充分的正当。
尽管国家当初出台政策对丧葬进行改革有破除封建迷信的目的,但是封建迷信和宗教自由的界限截至目前还没有完全界定清楚。在韩日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当局都将民间的祖先崇拜归为宗教信仰的范畴。我国学者近些年来也对将几乎所有的传统民间祭祀活动视为封建迷信提出质疑,对丧葬进行规制的唯一的、几乎未受质疑的正当性依据在于解决土地资源短缺的问题。在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紧缺的城市有必要对丧葬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制,如严格限制
墓地面积、严格限制
墓地使用权期限;而在人口密度较低的土地资源不是那么紧缺的农村完全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规制措施,
墓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
墓地使用权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从社会公平上来看,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长于城市经营性
墓地使用期限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毋庸讳言,我国现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极不合理,城市居民享受着远优于农村居民的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即城市居民在生、老、病方面都享受着优越于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死的方面给予本身就更看重死亡问题的农村居民一定的照顾,至少在未完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之前是符合基本公平正义观念的,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总之,从文化区分、规制目的以及社会公平的角度,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长于城市经营性
墓地使用期限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结语
我国农村
墓地具有安葬功能外还具有环境维护功能、道德宣扬功能和民族凝聚功能,农村
墓地使用权殊值保护。考察多国立法以及我国古代实践,综合考虑确定农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之时应考虑因素,将其确定为四代人或者一百年契合文化传统、顺应民众心理、着眼现实状况、兼顾公私利益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期限届满后骨灰可在建立公家中存放,由民众部门记录死者相关信息登记造册永久保存,既可以缓解土地浪费问题又不损害死者的尊严和农民对祖先的孝思。农村
墓地使用权期限必有届满之时,届满之时骨灰将如何处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抛洒方案并不可行。在传统文化中挫骨扬灰是一种极为严厉的刑罚,我国农村地区至今传统观念深厚,如果民众见先人骨灰被抛洒难免会制造冲突。可以借鉴建立公家埋葬无名烈士的思路解决这个问题,以某一行政区划如县或乡镇为单位建立公家,将使用期限届满
墓地内存放的骨灰统一存在在大家之内,由民政部门记录相关信息登记造册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