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法之借鉴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人口激增,墓地用地紧短缺问题不仅存在于中国大陆,多个国家和地区都面l店此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为墓地短缺问题解决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如限制丧葬用地的范围、限制墓地占地面积、限制墓地使用年限等。
1969年英国出台的一项法律规定,对于已存在75年的墓地,管理者可以在其上建构新的墓葬;1975年又规定可以实行双层墓葬浑纽2009年伦敦政府最终决定试行双层墓地政策,对于已存在75年的墓地可将遗体挖出、深埋,然后在原址引入新的主人。⑥瑞典《墓地法案》规定,“如果某人在公共安葬地点的某个确定的蓦地墓葬,而没有留下可以使该墓地的墓地权得到转让的亲友,那么该墓地应该为死者保留至少15年”尸在日本尸体火化后骨灰在墓地存放33年后必须深埋,石碑交替为后代人名字使用作为家族碑位,这些石碑最终会被送到寺庙处理。⑧我国合湾地区“殡葬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直辖市、县(市)或乡(镇、市)主管机关得经同级立法机关议决,规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设施之使用年限”。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