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指导、规范、监督公墓的营建与使用活动,管理的方针是:“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1.公墓的建立:火葬区可以兴办骨灰安葬公墓,土葬改革区建立遗体安葬公墓.所有公墓均应利用荒山或不宜耕种的土地,不准占用耕地,也不准建在风景名胜区。
2.公墓所有权;公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能转让或者买卖。
3.公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责任;公墓单位根据墓区范围的大小应设置管理机构或者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维护墓地的整洁和肃静。
4.墓区规划;墓志要小型多样,墓穴要节约用地,埋葬一具骨灰盒占地以50至70公分为宜,最多不能超过1平方米;埋葬一具遗体占地以一个简易棺木为限,埋葬时,以土掩埋,避免使用水泥,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5.公墓的管理方式:公益性公墓具有福利性质,不得对外经营强仪业务:经营性公墓届第三产业,具有营利性质,丧主安葬骨灰或遗体时要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绿化费管理费。经营单位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
6. 公墓内的限制活动;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违者予以处罚。
7.对现有墓地的管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在耕地内、名胜风景区、公路铁路两侧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知名人士、华侨祖坟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