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城市和农村的差异性大。城市地区墓地归属国家所有,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墓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墓地管理相对而言比较统一和有序,广大农村地区则并无十分严格的管理程序,因为土地归属集体所有,农村墓地一般在荒山,荒地并且只面向本集体使用,一般也不得转让。但是传统的封建宗族势力在农村还存在,宗族墓地占据着大片的土地,甚至占用可耕种土地,浪费土地资源。同时农村还存在墓地零散,乱埋乱占的现象,加之土葬风俗在一些地方还盛行,更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这归因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公益性事业落后。
第二,关于墓地使用期限和费用的规定不明确。关于墓地“20年的使用期限”成为现在最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颁布的《民政部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首次规定墓穴是有使用年限的,具体年限由省级政府规定,而在1998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而在这些管理条例中,对于20年的含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陵园所要求的交费的性质是使用权费还是墓地墓穴的管理费尚不明确。
第三,转让合同主体的不平等性。在墓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里,使用年限和费用具体都是由间接使用权人单方面来做出,当然这其中包含于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制约因素,但总体而言,直接使用权人没有议价商讨的机会。另外,对于合同转让方而言,其地位具有特殊性,直接使用权人既是墓地使用权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墓地使用权生效登记的机关,同时还是墓地使用权的监督者,合同双方的不平等地位不利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