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对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
(四)禁比农村公益性
墓地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
墓地只能安葬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农村公益性
墓地向村民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比经营活动,已出售(租)的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处理,限期改正。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
公墓建设的健康发展。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抓紧研究相关对策,防n引发社会矛盾。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2009年8月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汇总后报告民政部。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节约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是保持经济社会全而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公墓建设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严格控制,规范发展。
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本地
公墓建设规划。经营性
公墓建设规划要依据现有
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和城镇居民年均死亡人口数
量,按照民政部关于墓穴而积、使用周期的规定,对
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和占地而积实行总量控制;
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营性
公墓建设规划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农村公益性
墓地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而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瘩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二)加强
公墓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
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
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营性
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
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
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
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已经批准建设的
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而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
林、林木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经营性
公墓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
公墓建设规划审批经营性
公墓。申请建设
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
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
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读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
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
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
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
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公墓建设许可证。
二、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
公墓建设和管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大力推行骨灰存放、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要统筹规划,加大地方投入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加强殡仪服务价格监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公益骨灰存放设施,并以较低价格向社会公众提供